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下列違禁與管制物品(香菸、酒、檳榔 、打火機、3C 電子產品…等),所攜帶之個人物品(行動電話、皮 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若經戒護人員查獲攜帶違反規定 之違禁或管制物品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