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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0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下列違禁與管制物品(香菸、酒、檳榔
    、打火機、3C  電子產品…等),所攜帶之個人物品(行動電話、皮
    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若經戒護人員查獲攜帶違反規定
    之違禁或管制物品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