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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0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下列違禁與管制物品(香菸、酒、檳榔
    、打火機、3C  電子產品…等),所攜帶之個人物品(行動電話、皮
    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若經戒護人員查獲攜帶違反規定
    之違禁或管制物品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10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下列違禁與管制物品(香菸、酒、檳榔
    、打火機、3C  電子產品…等),所攜帶之個人物品(行動電話、皮
    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若經戒護人員查獲攜帶違反規定
    之違禁或管制物品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0
十、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香菸、酒、檳榔、打火機等
    ),其攜帶之物品(行動電話、皮包、現金等)應置於保管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