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擴充限制物品定義,新增管制物品一詞,以符實際勤務規定,其中電子產品用途多工
,對戒護安全之危害不亞於一般違禁或管制物品,有加以禁止之必要;另眷屬攜帶物
品應限於個人隨身物品,其餘非隨身所用之物,尚不宜代為保管;又為避免受刑人眷
屬存僥倖心態,肆意攜帶違禁或管制物品,爰新增懲罰條款,以維護本監安全與同住
紀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明定同住眷屬攜帶物品應交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