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 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