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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
      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
      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