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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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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館現場公共秩序,環境清潔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借用場地者或
    借用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