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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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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10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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