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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0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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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