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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核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宿舍借用年
    限以十年為限,借用人應於屆滿年限時交還宿舍;但仍於機關任職且
    有續住需求者,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得重新訂約及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