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核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宿舍借用年限以十年為限,借用人應於屆滿年限時交還宿舍;但仍於 機關任職且有續住需求者,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得重新訂約及辦理公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