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
)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
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成年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
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
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含研究
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六)設籍:員工設籍於嘉義縣市以二點計,台南、雲林地區以五點計,
彰化、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地區以七點計,苗栗以北、宜蘭、
花蓮、台東、離島地區以十點計。
(七)現借用戶:現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戶者不予計點,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戶者以五點計,無借用任何宿舍者以十點計。(配點表如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