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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
          )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
          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成年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
          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
          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含研究
        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六)設籍:員工設籍於嘉義縣市以二點計,台南、雲林地區以五點計,
      彰化、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地區以七點計,苗栗以北、宜蘭、
      花蓮、台東、離島地區以十點計。
(七)現借用戶:現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戶者不予計點,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戶者以五點計,無借用任何宿舍者以十點計。(配點表如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