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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核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宿舍借用年限以十年為限,借用人應於屆滿年限時交還宿舍;但仍於
    機關任職且有續住需求者,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得重新訂約及辦理公
    證。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核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宿舍借用年限以十年為限,借用人應於屆滿年限時交還宿舍;但仍於
    機關任職且有續住需求者,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得重新訂約及辦理公
    證。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