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經核准後,書記官或執行員應於指定 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整理卷宗送請行政執行官檢視,如申請人申請範 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 制給閱,並就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以外之其他部分指定給閱範圍 ,命書記官或執行員妥適處理,以備申請人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