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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0
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經核准後,書記官或執行員應於指定
    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整理卷宗送請行政執行官檢視,如申請人申請範
    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
    制給閱,並就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以外之其他部分指定給閱範圍
    ,命書記官或執行員妥適處理,以備申請人閱覽。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0
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閱卷,經核准後,執行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
    時間屆至前,先整理卷宗送請行政執行官檢核,以備洽取。如有不能
    交付卷宗之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閱卷處所設管理人者,管理人領
    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表簽名或蓋章,管理人員交還卷宗時,
    執行書記官應在送還卷宗處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