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已刪除管理人規定,爰將要點十有關管理人所辦理事項予以刪除,俾符合 要點規定。 二、為加強執行官對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範圍之審核准駁,爰於要點後段 明確規定,如申請人申請範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事項者,應限制給閱,並就限制給閱事項以外之其他部分指定給閱範圍,命書 記官或執行員妥適處理,以備申請人閱覽,以避免提供超出申請人需求範圍之給 閱資料,致衍生爭議。 三、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