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所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指定承辦單位應將陳情請願之文件或紀錄 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所長核示後,視 情況以電話、實際訪查,或邀請陳情人面談等方式,瞭解事情發生之 緣由,並就能否處理或如何處理敘明具體意見,儘速以公文、電子郵 件、電話或其他方式回覆陳情人,或公布於電腦網路。以電話訪查或 回復陳情人,應作電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