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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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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繕
    抄副本函寄,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