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人 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將審查結果陳報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 查結果,彙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