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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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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人
    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將審查結果陳報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
    查結果,彙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