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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10
十、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人
    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將審查結果陳報各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查及複
    查結果,彙報法務部。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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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
      人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 (如附件二) ,將審查結果
      陳報一級政風機構。一級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
      查及複查結果,彙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