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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