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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