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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0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由於執行少年徒刑或感化教育處分之處遇並不相同,矯正學校宜依少年所受徒刑 或感化教育處分宣告之不同而分別設置,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矯正學校之設置及管轄,授權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