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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第 10 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
,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
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
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
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