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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01.04.03
要  旨:
行為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地方法院裁
定羈押,該法院並就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伍年,併料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判處有期
徒刑捌年。嗣行為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不服上訴二審,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罪則未上訴因而確定,高等法院於審理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乙案時,發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判決確定之案件,一審法院漏未
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故將其補移送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問該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審判決確定案件之執行指揮書,其刑期起算日,應以
一審判決確定日起算或以檢察官實際指揮執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