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 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 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 件三) 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