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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10
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
    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
    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
    件三) 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0
十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
    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
    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 (如附
    件三) 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附件三                                            
          ┌─────┬─┬──────────┐
          │    交    │日│      月      日    │
          │          ├─┼──────────┤
          │          │時│      午      時    │
          │          ├─┼──────────┤
          │    付    │字│                    │
          │          ├─┼──────────┤
          │          │號│                    │
          │          ├─┼──────────┤
          │    卷    │案│                    │
          │          │由│                    │
          │          ├─┼──────────┤
          │          │宗│                    │
          │    宗    │數│                    │
          ├─────┴─┼──────────┤
          │  證物或附件  │                    │
          ├───────┼──────────┤
          │  閱室理員    │                    │
          │            章│                    │
          │  卷管人蓋    │                    │
          ├───────┼──────────┤
          │              │      月      日    │
          │送  還  日  時├──────────┤
          │              │      午      時    │
          ├───────┼──────────┤
          │      備      │                    │
          │      考      │                    │
          └───────┴──────────┘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0
十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
    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 (如附件二) 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
    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附件二
          律師閱卷登記簿
      ┌───┬───┬───────────┐
      │  交  │  日  │        月      日    │
      │      ├───┼───────────┤
      │      │  時  │        午      時    │
      │      ├───┼───────────┤
      │  付  │  字  │                      │
      │      ├───┼───────────┤
      │      │  號  │                      │
      │      ├───┼───────────┤
      │  卷  │  案  │                      │
      │      │      │                      │
      │      │  由  │                      │
      │      ├───┼───────────┤
      │  宗  │  宗  │                      │
      │      │  數  │                      │
      ├───┴───┼───────────┤
      │證 物 或 附 件│                      │
      ├───────┼───────────┤
      │律師簽名或蓋章│                      │
      ├───────┼───────────┤
      │已  否  閱  畢│                      │
      ├───────┼───────────┤
      │承 辦 人 員 收│        月      日    │
      │              ├───────────┤
      │回 卷 宗 蓋 章│        午      時    │
      ├───────┼───────────┤
      │      備      │                      │
      │              │                      │
      │      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