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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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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告於偵查中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
    ,檢察官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
    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被告於偵查中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