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10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正,明定被告於違反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並刪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等
文字,爰修正本點。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增設預防性押羈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