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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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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10 條
被告在法院檢察處所在地無法覓保,經准許在鄉區覓保者,得由承辦檢察 官以電話或以書面囑託該管警察機關,就近辦理對保手續,並將電話囑託 情形,記載於電話查保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五) )。
圖表附件:
附件五 法院檢察署被告電話查保登記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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