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 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 律師資格審查會由法務部次長、檢察司司長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高等法 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各一人、律師四人、學者專家二人組成之;召 集人由法務部次長任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產生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