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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10
十  修人員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前終止進修:
   (一) 罹患生理或心理方面疾病無法勝任課業,在進修地點無法治療,
        或治療費用過鉅者 (須附國外公私立醫院正式診斷書) 。
   (二) 學業進行發生重大困難,事實上無法繼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