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0
十  修人員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前終止進修:
   (一) 罹患生理或心理方面疾病無法勝任課業,在進修地點無法治療,
        或治療費用過鉅者 (須附國外公私立醫院正式診斷書) 。
   (二) 學業進行發生重大困難,事實上無法繼續者。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0
十  修人員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前終止進修:
 (一) 罹患生理或心理方面疾病無法勝任課業,在進修地點無法治療,或
      治療費用過鉅者 (須附國外公私立醫院正式診斷書) 。
 (二) 學業進行發生重大困難,事實上無法繼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