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 部或所屬機關,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 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部,延期期 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 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