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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
十、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
    部或所屬機關,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
    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部,延期期
    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
    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理由。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10
十、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出期中、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
    部或所屬機關,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
    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部,延期期
    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
    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理由。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訂定
10
十  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出期中、期末報告 (含研究報告摘要) 送部
    ,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內
    ,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部,延期期限以三個月為
    限,且延長執行期間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受委託者如未
    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以之作為遲延
    履行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