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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10
十  觀護人應切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狀況,經常與受保護管束人及其家屬
    或親友保持聯繫,並就受保護管束人之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需要
    ,予以適當之輔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