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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觀護人應切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狀況,經常與受保護管束人及其家屬
    或親友保持聯繫,並就受保護管束人之家庭、工作、交友等情狀需要
    ,予以適當之輔導與協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