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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第 10 條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
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