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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一、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獎勵檢舉人並予安全保護,以求澈底瓦解犯罪組織。
二、參考立法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六二八三號
    函核定;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三法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核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