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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
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0 條
(檢舉獎金辦法)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
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