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地方檢察署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