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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地方檢察署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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