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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
    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
    依據。
二、為期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之規範得以周全,且保
    留地方檢察署用人彈性,爰於第二項授權各地方檢察署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