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法務部與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員工、勞務承攬派駐勞工 、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及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 之發生,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機關包含矯正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