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
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
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
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應不定期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深入瞭解收容人各項
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瞭解
收容人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
,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
次。
(三)友善環境:
1.應廣設意見箱,置於隱密及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應由秘書
以上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
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
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
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
,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
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
,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
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
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應加強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
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
。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
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