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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防治及處理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具體措施 1
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
        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
        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
        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應不定期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深入瞭解收容人各項
        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瞭解
        收容人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
        ,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
        次。
(三)友善環境:
      1.應廣設意見箱,置於隱密及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應由秘書
        以上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
        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
        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
        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
        ,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
        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
        ,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
        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
        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應加強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
        有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
        。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
        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
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
        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
        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
        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每月至少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一次,深入瞭解收容人
        各項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
        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院、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
        瞭解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
        ,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
        次。
(三)友善環境
      1.廣設意見箱,置於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由秘書以上人員會
        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
        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
        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
        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
        ,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
        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
        ,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
        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
        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落實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有
        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
        ,提供申訴及意見反映之管道。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
        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