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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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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