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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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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