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得頒發作業獎狀。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 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