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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1
一、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得頒發作業獎狀。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
      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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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顯著優良事蹟如下: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
            術有特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3.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
            有採用價值者。
          4.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
            具體成效者。
          5.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1
一、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顯著優良事蹟如下: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