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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
一、各矯正機關得遴調收容人擔任服務員,協助場舍(教室)秩序維持與
    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或科(處)事務等事宜,並得審酌情形
    實施輪調。
    前項所稱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文書:指協助整理各式文書資料。
(二)福利:指協助百貨之申購、發放及生活用品保管等事項。
(三)清潔:指協助維護環境整潔、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四)作業:指協助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材料收
      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
    各矯正機關得依需要,遴調收容人從事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機
    關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