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矯正機關得遴調收容人擔任服務員,協助場舍(教室)秩序維持與
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或科(處)事務等事宜,並得審酌情形
實施輪調。
前項所稱與收容人處遇相關之事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文書:指協助整理各式文書資料。
(二)福利:指協助百貨之申購、發放及生活用品保管等事項。
(三)清潔:指協助維護環境整潔、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四)作業:指協助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材料收
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
各矯正機關得依需要,遴調收容人從事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機
關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